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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主与法制网 合肥庐阳区法院多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06月23日 14:48 来源:庐阳区委宣传部     作者:王琪钧 蒋敏

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和2020-2021年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个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其中2例,供参考。

心理咨询解抚养争端案例

物质条件的优劣并非唯一的评判标准,孩子的感情基础及情感需求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情感利益,庐阳区法院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达成合作协议,通过委托心理咨询师在诉前、诉中乃至诉后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救助,帮助未成年人恢复和重建健康心理状态。

在一起未成年人抚养争端案件中,其父亲夏永(化名)与母亲张倩(化名)于2002年登记结婚,并在2004年和2015年生育两女。现夏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倩的婚姻关系,并主张自身抚养条件优于张倩,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张倩则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大女儿已满十四周岁,处于青春期,而父亲夏永在与其接触过程中,言行略有不当,不宜抚养两个女儿。另外,二人分居后,两个女儿也一直跟随张倩生活。

因夏永与张倩对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争议较大,为妥善处理纠纷,庐阳区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夏永和张倩的两个女儿进行心理辅导和评估。心理咨询师认为孩子跟随母亲成长,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更有利一些,同时两个孩子性格敏感且情感细腻,需要周到的照顾和理解,包括生理、身体和心理,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女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终,庐阳区法院认为抚养子女不能仅考虑经济因素,还应考虑孩子的内在需求。夏永和张倩的大女儿已满十四周岁,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表达能力,对于其意愿应予尊重。二女儿自幼由张倩负责生活起居及上学、放学接送,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成长且其亦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及姐姐共同生活,故夏小芳由张倩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创新制度化未成年人利益纠纷案例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常常面临难以起诉、难以应诉、意见易被忽视等问题。因此,庐阳区法院与区妇联、区机关工委联合草拟《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施行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2019年,原告杨燕(化名)与被告吴刚(化名)协议离婚,并约定未成年女儿彤彤(化名)随母亲杨燕生活。此后,杨燕一直抚养彤彤。目前,彤彤已经上小学,杨燕与吴刚也都分别重组了家庭并育有子女。杨燕称,自己在合肥投资经营失败,抵押了住房,欠下许多外债,且患有抑郁症,不适宜继续抚养彤彤,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开庭前,法院了解到,彤彤父母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彤彤,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于是决定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与庐阳区妇联协作,委派辖区社居委妇联主席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本案诉讼。

开庭前,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与彤彤进行了交流,了解其想法。庭审中,代表人代彤彤表达了真实意愿,并敦促杨燕、吴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最终,庐阳区法院作出杨燕、吴刚轮流抚养彤彤的判决。

在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可能的情形下,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并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让未成年人的声音真正被听到,让未成年人的权益真正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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